2011年4月5日 星期二

建商所應提撥的公共基金計算方式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公共基金,依下列標準計算之:
一、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千分之二十。
二、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至新臺幣一億元者,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為千分之十五。
三、逾新臺幣一億元至新臺幣十億元者,超過新臺幣一億元部分為千分之五。
四、逾新臺幣十億元者,超過新臺幣十億元部分為千分之三。
前項工程造價,指經直轄市、縣 () 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建造執照載明之工程造價。
政府興建住宅之公共基金,其他法規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依據上述公式計算:
假設以千分之五來算,若建商提撥基金金額約為550萬,則反推工程造價約為11億元,超過新台幣10億元,因此應不適用此提撥比例。所以應該以千分之三來算,則反推工程造價約為18.3億元。

以上計算若有誤,歡迎提出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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